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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場地須知
場地用途:
本中心2樓場地主要提供本所長青學苑使用。
租借資格:
為增進社會福利、宏揚社教,擴大其功能,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所申請租借2樓場地:
一、公益活動或公共集會,合於學術、教育、文化、藝術目的之活動。
二、本所核准之各種重要集會。
申請時間:
應於使用前十五日至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後,於租用日一週前繳納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