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鹿港廟宇

  鎮民代表之選舉,依據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佈之「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規定,鎮民代表的名額依據鎮內人口多寡而定,二萬五千人以上者三十名,每里至少選出一名為原則,各里尚有餘額時,分配給人數較多之里,選舉方式是由里民大會公民集會投票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本鎮依據上開規定辦理選舉,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舉行代表選舉,選出鎮民代表三十名,同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屆鎮民代表會成立並選出謝平為代表會主席,但因謝平當選為彰化縣參議員,遂由侯明輝遞補之。
  民國三十九年、四十一年、四十三年、四十八年、五十二年、五十六年、六十二等年期間有關選舉相關法規頒訂或修改,鎮民代表人數或有增減,詳見下方檔案下載:「歷屆鎮民代表 及人數、性別、年齡、學歷行業概況表(一屆至第二十屆)」。
  目前本(二十一)屆鎮民代表係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鎮民代表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一人,本鎮依該法規定選出十五名鎮民代表。

最後異動時間:2023-10-13 下午 03: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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