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鐘點費印領清冊
項目 | 講師鐘點費印領清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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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主計室 | 更新時間 | 2023-10-20 |
法令依據 | 1.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2.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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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 課程表、開會通知等 | ||
注意事項 | 1. 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基於支給規定對於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已授權邀請機關學校衡酌演講內容自行核定支給,爰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納入支給內容考量,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2. 講座編撰之教材,考量邀請之授課人員自其專業範圍為授課準備之教材,應屬授課之一環,若已支給講座鐘點費,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3. 各機關學校依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惟不得另行支給雜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交通費。 4. 外聘講師可以「去程」車票票根及購票證明單核銷高鐵交通費,至外聘講師倘確因故無法提供「回程」高鐵車票票根,得本誠信原則洽請機關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報支,並不得有重複支領情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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