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補助申請]公告彰化縣鹿港鎮公所辦理「彰化縣鹿港鎮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

 

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公告

主  旨:公告彰化縣鹿港鎮公所辦理「彰化縣鹿港鎮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公告日起至當年度11月3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法規依據】:

(1)彰化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2)彰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
(3)彰化縣政府輔導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活動與充實社區活動中心設施設備及社區活動中心修繕補助作業要點
(4)彰化縣鹿港鎮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2、【補助項目】:依計畫書審查辦理
3、【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當年度11月30日止
4、【資格條件】:社區發展協會及立案之人民團體
5、【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原則以新台幣2萬元為上限。
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8、【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公文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研習課程表及講師資料
(5)單位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書
(6)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9、【核銷應備文件】: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公所辦理核銷

(1)接受本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2)民間團體向本所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
(3)執行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
(4)領據(如需匯款請另外檢附匯款同意書)
(5)黏貼憑證用紙

10、【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人皆應檢附「身分關係聲明書」)

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11、【相關檔案】:檢附相關檔案各1份。(如下附件)

 

📁法令依據:彰化縣鹿港鎮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

最後異動時間:2025-08-15 下午 0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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