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港鎮敬老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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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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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放節日及對象:
(一)春節及端午節敬老禮金之發放對象,為該節日前四十天設籍在本鎮,且於該節日當月底前滿六十五歲以上健在者。
(二)秋節、重陽節敬老禮金之發放對象,依每年「彰化縣政府重陽敬老禮金發放工作實施計畫」為準。
(三)符合資格者,如於該發放當月死亡或戶籍遷出本鎮者,仍得領取敬老禮金;死亡者得由家屬代領。
(四)如已死亡未註銷戶籍或行蹤不明者,不予發給。
二、發放金額:每人每節新臺幣五百元整。
三、發放方式以現金發放為原則,如有需要辦理匯款者,請下載附件匯款同意書,並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本所指定金融機構(郵局或鹿港鎮農會)存摺封面影本,至本所社會課辦理。
四、發放期間原則自各節日前兩週起至節日後一個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