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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道路上辦理公益或藝文活動、興修房屋施工(使用吊車)等工程臨時使用道路
使用道路須於使用前3工作天(不含假日)前提出申請,經本所原則同意後,應向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備後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