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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認為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
參考「彰化縣政府國家賠償案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設立
一、國家賠償請求書; 二、身分證明; 三、損害證據; 四、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