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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演習地區內之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站或民眾,如未依「民防法第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演習命令之管制措施及參與演練,先以勸導方式,勸導後仍未配合者,將依違反「民防法第25條」,報請彰化縣政府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