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務資訊

本所自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115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請依附件檔案格式依規定向本所辦理申報
公布單位:農業課

 

  1. 自115年1月1日起,辦理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應依附件檔案所附放養申報書格式辦理放養申報,屬新放養者,應檢附進苗證明或單據,屬自行採捕繁殖者,應檢附自行採捕繁殖切結書。
  2. 先前已完成放養申報,現仍在池蓄養者,應檢附在池蓄養聲明書。
  3. 前述放養量申報將作為天然災害相關救助之依據,請依現況詳實申報。
最後異動時間:2025-12-17 上午 08: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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