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務資訊

農業部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
公布單位:農業課

 

  1. 增訂連續性災損合併審認,合併計算其損害程度,且農民得免重複提出申請之規定。
  2. 修正災害救助申請受理期間,於災損嚴重時,得展延受理期限。另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農民申請低利貸款之受理期限予以延長並改以工作日計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 九條)
  3. 修正畜禽救助品項,得免再確認損失率是否達百分之二十。(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4. 修正貸款資金動用期限,且延期動用次數以三次為限。 修正條文第二十 五條五、明定本次修正條文適用之天然災害發生日期 。(修正條文第二十 六條之三)
最後異動時間:2025-09-02 下午 03: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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