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務資訊

公告修正「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款所定 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基層公所)得免實地勘 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公布單位:農業課

 

修正後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如下:農民曾於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以申請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 土地參與下列農業政策之一有案者:

  1. 參加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領有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轉 (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及大專業農轉(契)作獎 勵等相關給付。
  2. 通過農糧作物產銷履歷驗證。
  3. 領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4. 領有農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
  5. 農民以本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 當次災害損失照片,並於公告受理期間內上傳本部資料庫者。
最後異動時間:2025-04-28 下午 01: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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