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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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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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1吋或2吋彩色照片3張(最近3個月內)背面請書寫姓名。
(二)申請人身份證(14歲以下無身分證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印章。
(四)原有之身障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五)代理人身份證及印章。
(六)如因障礙等級變更或增加類別,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需檢附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七)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書: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滿6個月以上)。
(診斷書填寫本項者須檢附6個月內出院病歷摘要或鑑定相關之病歷資料)。
3.長期重度昏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