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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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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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同時符合以下各項):
(一)年滿65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未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未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等。
(三)全家人口財稅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
(四)同時符合領取本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
二、審查標準:全戶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標準
(一)收入:家庭總收入按全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二)動產:全戶總人口為1人時,動產(存款及投資等)不得超過250萬元;全戶總人口為1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增加25萬元的上限。
(三)不動產:全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值總額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列計人口全戶係指(父母-申請人、配偶-所有子女,以及戶內其他直系血親),並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關社會福利有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特別照顧津貼、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等,詳細資訊請下載附件參閱,或連結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官網-業務專區-長青福利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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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戶口名簿、印章及郵局存摺。
(二)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三)列計人口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戶內人口15歲以上在學學生證(蓋註冊章)或最新在學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服刑證明、失蹤證明、外籍配偶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