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第六類(113年12月23日起,取消出國停復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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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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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年 12 月 23 日起,不受理出國停保。具有健保加保資格者,應持續加保及繳納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不論身分或居住國內外,國人只要在臺設有戶籍,或非本國籍人士取得居留證明文件,自符合加保資格之日起,即有持續加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不可中斷投保。未依規定參加健保者,應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及補收保險費。
- 113 年 12 月 22 日(含)以前「已辦理停保」者:
該次停保持續有效,出國 6 個月以上返國者,自返國之日復保及繳納保險費。但出國未滿 6 個月返國者,應註銷該次停保補繳保險費。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之 配偶、子女,應於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
- 完整訊息請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停復保規定變革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