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鹿港鎮兒童生日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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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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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115年9月1日後生日之1歲、2歲及3歲兒童。
(二)父母(監護人)其中一方及兒童,均設籍本鎮連續滿一年以上(以兒童生日日期往前推算)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鎮。
(三)兒童生日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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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表。
(二)父母雙方(監護人)印章。
(三)父母雙方(監護人)及兒童最近1個月內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外籍人士檢附居留證或護照)。
(四)其中一人之匯款帳戶封面影本(若非鹿港鎮農會則須扣30元手續費)。
(五)若委託他人代辦則另帶受託人之身分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