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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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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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一、請領資格: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3.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主管機關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注意事項:
急難救助金受理時效,以急難事故發生日期三個月內為限,同一事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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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印章。
2.全戶戶籍謄本或具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喪葬明細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醫療明細費用收據。(申請縣急難請另備郵局存簿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