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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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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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都市計畫內土地,請另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三、有地上建物者請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四、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 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標準」;故請提供與經營農業事實之相關文件,如:實際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之證明文件、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