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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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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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或委託辦理
‧隨到隨辦 -
共同必備文件:
‧申請書、委任書、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表。
‧國民身分證影本(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戶籍謄本。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一個月內之照片(附日期)。
‧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
‧「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申請人五年內未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等事項之切結書(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都市土地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為非都市土地,則免附。
‧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申請者,檢附分管協議書、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具農保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資格者需另附:
‧檢附向勞保局或健保署各地辦事處取得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投保證明。
『非屬』農保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資格者需另附:
‧應另檢附有於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經營之具體事證,該證明文件需為申請日往前至少二年內每一年之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應擇一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2、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含休耕給付)
3、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4、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核定計畫書影本證明,如:設施、設備、農機等。(※不含人力培訓類)
5、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0.1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30,600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調整。
6、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
7、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