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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份消費者保護宣導
【案例一、健身中心教練辭職,要求終止契約退費遭拒】
許多健身民眾因不知如何運動或使用運動器材,而向健身中心附屬健身教練簽訂契約。陳小姐聽信業務及教練建議,購買教練課程30堂,因原教練離職,且無法適應新任教練,向健身中心提出終止契約退還剩下費用遭拒。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自本(111)年1月1日生效,諸如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如離職)、未經消費者同意變更教課地點等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消費者解約時,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案例二、線上美食送餐,訂餐後沒收到餐點且未退費】
因疫情關係,許多民眾在家上班及上課,改變消費習慣,改以手機點餐外送。林先生利用App下訂餐點,候餐期間未收到任何訊息及電話,突然收到客服訊息表示,因送餐員抵達現場,撥打電話未接聽,在回報客服後即取消訂單且不退費。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已要求業者應負舉證責任,並建立送餐程序標準作業化及放寬退款條件。業者現行標準作業方式為送餐至指定地點後,由送餐員拍照回傳客服餐點已送達,現場撥打3通電話,若未接通,再由客服撥打3通電話,若仍無法接通情形,等待時間超過10分鐘後,系統即取消訂單,由送餐員自行處理餐點。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最後異動時間:2022-06-01 下午 01: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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